虞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 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實施方案》的 通 知
虞政辦〔2018〕106號
虞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
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實施方案》的
通 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各部門:
現將《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8年12月20日
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
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65號)和《商丘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商政〔2017〕3號)精神,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體制,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和市政府決策部署,緊緊圍繞“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落實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要求,著力推進信用信息記錄、歸集和共享,著力構建激勵誠信、懲戒失信和獎懲協同三大機制,著力加強法規制度和誠信文化建設,著力推動實現政府、社會共同實施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促進市場主體依法誠信經營,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為加快推進我縣跨越發展,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營造誠信社會環境。
(二)工作目標
一是盡快實現覆蓋全社會的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基本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二是到2020年底,建立完善法規制度,實現政府、社會共同實施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營造誠信守法公平市場競爭環境。
(三)基本原則
1.堅持褒揚誠信、懲戒失信。充分運用信用激勵和約束手段,加大對誠信主體激勵和對嚴重失信主體懲戒力度,讓失信者寸步難行,讓守信者一路暢通,形成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制度機制。
2.堅持部門聯動、社會協同。通過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建立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的聯合激勵與懲戒機制,形成政府部門協同聯動、行業組織自律管理、信用服務機構積極參與、社會輿論廣泛監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3.堅持依法依規、保護權益。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科學界定守信和失信行為,開展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建立健全信用修復、異議申訴等機制,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4.堅持重點突破、示范帶動。堅持問題導向,著力解決當前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對全縣經濟社會發展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失信問題。逐步將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推廣到經濟社會各領域。
二、加快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基礎建設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信用信息系統平臺是信用信息主體識別、信用信息記錄和信用信息歸集的前提,信用信息記錄、歸集是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的基礎。
(一)加快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全面推動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發放,加快存量代碼轉換。搭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信息回傳、交換與共享系統,及時將新發放的和存量轉換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向社會公開。
(二)全面開展信用記錄和信用信息歸集。對信用記錄、信用信息歸集進行全面部署,推動各部門梳理制定本部門信用信息目錄,出臺信用信息歸集工作方案和管理辦法。2017年底前實現轄區內信用信息記錄、歸集全覆蓋。
(三)建設完善信用信息系統平臺。加快縣級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和“信用虞城”網站建設,盡快實現與市級信用信息系統平臺數據對接。建設虞城縣公共信用信息平臺聯合激勵懲戒系統。
三、健全褒揚和激勵誠信行為機制
(一)建立事前信用承諾機制。在“信用虞城”網站開辟誠信承諾專欄,引導企業主動發布綜合信用承諾和產品服務質量、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專項承諾,開展產品服務標準等自我聲明公開。持續開展萬家企業綜合誠信承諾活動,鼓勵更多企業加入《河南省企業綜合誠信承諾公約》。利用廣播、電視、報紙和網絡等媒體大力宣傳我縣事前誠信承諾活動,激勵市場主體守信踐諾,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監督,形成企業爭做誠信模范的良好氛圍。
(二)培育、推介和宣傳誠信典型。組織開展“誠信醫院”、“誠信體系建設A等工業企業”、“信用戶、信用村、信用鄉(鎮)”等誠信創建活動,持續開展“千家企業”“誠信經營”等示范創建活動,培育誠信典型。各鄉鎮、各部門要將誠信市場主體優良信用信息及時在政府門戶網站和“信用虞城”網站進行公示,在會展、銀企對接等活動中重點推介誠信企業。有關部門和組織在監管和服務中要建立各類主體信用記錄,并向社會推介無不良信用記錄者和有關誠信典型。將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實施信用分類監管確定的信用狀況良好的行政相對人、誠信道德模范、優秀青年志愿者,行業協會商會推薦的誠信會員,新聞媒體挖掘的誠信主體等納入誠信“紅榜”向社會公開發布。大力宣傳誠信人物、誠信企業、誠信群體,發揮誠信典型的示范作用。
(三)探索建立行政審批綠色通道。在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對誠信典型和連續三年無不良信用記錄的行政相對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實施“綠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務措施。對符合條件的行政相對人,除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報材料不齊備的,如其書面承諾在規定期限內提供,應先行受理,加快辦理進度。
(四)優先提供公共服務。在教育、文化、就業、創業、保障房、社會保障等公共品或公共服務供給上,優先滿足誠信個人需要。在實施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招商引資配套政策等各類政府支持政策中,優先考慮誠信主體。在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鼓勵依法依約對誠信市場主體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五)優化政府對誠信企業服務監管。運用大數據對企業信用記錄進行分析、評價,完善事中事后監管措施,為市場主體提供便利化服務。按企業誠信等級實施分類監管,對誠信企業適當減少檢查內容,降低檢查頻次。
(六)降低市場交易成本。推動金融機構和實體企業開發“稅易貸”、“信易貸”、“信易售”等守信激勵產品。引導金融機構和商業銷售機構等市場服務機構參考市場主體信用信息、信用積分和信用評價結果,對誠信市場主體給予優惠和便利。
四、健全約束和懲戒失信行為機制
(一)對嚴重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應及時對本領域失信行為作出處理和評價,根據失信行為嚴重程度實施分類懲戒;依托縣級公共信用信息平臺聯合激勵懲戒系統,將嚴重失信行為有關信息提供給其他部門和社會組織,對嚴重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嚴重失信行為至少包括:一是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包括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等領域的嚴重失信行為;二是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行為,包括賄賂、逃稅騙稅、惡意逃廢債務、惡意拖欠貨款或服務費、惡意欠薪、非法集資、合同欺詐、傳銷、無證照經營、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和故意侵犯知識產權、出借和借用資質投標、圍標串標、虛假廣告、侵害消費者或證券期貨投資者合法權益、嚴重破壞網絡空間傳播秩序、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嚴重失信行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公信力的行為,包括當事人在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作出判決或決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等嚴重失信行為;四是拒不履行國防義務,拒絕、逃避兵役,拒絕、拖延民用資源征用或者阻礙對被征用的民用資源進行改造,危害國防利益,破壞國防設施等行為。
(二)依法依規加強對失信行為的行政性約束和懲戒。將嚴重失信主體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依法依規采取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措施。在審核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發放生產許可證時適當增加審核要件。限制新增項目審批、核準,限制股票發行上市融資或發行債券,限制發起設立或參股金融機構以及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創業投資公司、互聯網融資平臺等機構,限制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等。嚴格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參與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對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執業人員等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及時撤銷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股東等人員的榮譽稱號,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
(三)加強對失信行為的市場性約束和懲戒。對嚴重失信主體,有關部門和機構應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索引,及時公開披露相關信息,并在“信用虞城”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虞城)公示;虞城縣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虞城)要向社會提供市場主體信用記錄查詢服務,便于有關市場主體識別失信行為并對失信主體進行懲戒。對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法定義務的嚴重失信主體實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購買不動產、乘坐飛機、乘坐高等級列車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級以上賓館及其他高消費行為等措施。支持征信機構采集嚴重失信行為信息,納入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支持金融機構對嚴重失信主體提高貸款利率和財產保險費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貸款、保薦、承銷、保險等服務。
(四)加強對失信行為的行業性約束和懲戒。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公約和職業道德準則,推動行業信用建設。引導行業協會商會完善行業內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機制,將嚴重失信行為記入會員信用檔案。鼓勵行業協會商會與有資質的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合作,開展會員企業信用等級評價。支持行業協會商會按照行業標準、行規、行約等,視情節輕重對失信會員實行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不予接納、勸退等懲戒措施。
(五)加強對失信行為的社會性約束和懲戒。充分發揮各類社會組織作用,引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失信聯合懲戒。建立完善失信舉報制度,鼓勵公眾舉報企業嚴重失信行為,對舉報人信息嚴格保密。支持有關社會組織依法對污染環境、侵害消費者或公眾投資者合法權益等群體性侵權行為提起公益訴訟。鼓勵公正、獨立、有條件的社會機構開展失信行為大數據輿情監測,編制發布地區、行業信用分析報告。支持各類媒體擴大對典型失信案例分析報道,加強輿論監督。
(六)完善個人信用記錄,推動聯合懲戒措施落實到人。對企事業單位嚴重失信行為,在記入企事業單位信用記錄的同時,記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負有直接責任人員的個人信用記錄。在對失信企事業單位進行聯合懲戒的同時,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采取相應的聯合懲戒措施。通過建立完整的個人信用記錄數據庫及聯合懲戒機制,使失信懲戒措施落實到人。
五、構建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協同機制
(一)建立觸發反饋機制。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的發起與響應機制。各領域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的發起部門負責確定激勵和懲戒對象,并將激勵和懲戒對象有關信息通過虞城縣公共信用信息平臺聯合激勵懲戒系統提供給實施部門,實施部門依法對激勵和懲戒對象采取相應的聯合激勵和聯合懲戒措施。
(二)實施多部門協同和跨地區聯動。鼓勵對本行政區域內確定的誠信典型和嚴重失信主體,發起多部門協同和跨地區聯合激勵與懲戒。充分發揮縣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的指導作用,建立健全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的信用體系建設合作機制,加強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評價結果互認。
(三)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機制。著力推進財政預決算、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批準和實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等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重點公開安全生產、生態環境、衛生防疫、食品藥品、保障性住房、質量價格、國土資源、社會信用、交通運輸、旅游市場、國有企業運營、公共資源交易等政務信用信息。推動各部門將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息在7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網站公開,并及時歸集至“信用虞城”網站,為社會提供“一站式”查詢服務。涉及企業的相關信息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虞城)公示。推動司法機關在“信用虞城”網站公示司法判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信用信息,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虞城)公示涉及企業的相關司法信息。
(四)健全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和使用機制。依托虞城縣公共信用信息平臺聯合激勵懲戒系統,落實國家有關部門簽署的合作備忘錄,實現發起響應、信息推送、執行反饋、信用修復、異議處理等動態協同功能。將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交換共享平臺信用信息查詢使用嵌入審批、監管工作流程中,確保“應查必查”、“獎懲到位”。在行政審批、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重點領域中推動使用第三方信用報告,為第三方征信機構創造需求。健全政府與征信機構、金融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的信息共享機制,促進政務信用信息與社會信用信息互動融合,最大限度發揮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作用。
(五)規范信用紅黑名單制度。推動落實虞城縣誠信建設“紅黑榜”發布制度,落實對“紅榜”、“黑榜”企業和個人的褒獎和約束措施,建立健全信用修復和退出機制。鼓勵有關群眾團體、金融機構、征信機構、評級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等將產生的“紅名單”和“黑名單”信息提供給政府部門參考使用。
(六)建立激勵和懲戒措施清單制度。梳理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明確的聯合激勵和懲戒事項,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措施清單,逐步完善強制性措施和推薦性措施,推動相關法規制度建設。研究制定促進我縣誠信企業發展政策措施,完善守信聯合激勵機制。建立協同工作機制,推動有關部門、單位根據自身監管職責、監管范圍,采取有效措施,落實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失信企業、違法失信上市公司、失信被執行人、安全生產嚴重失信單位及責任人、環境保護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的聯合懲戒備忘錄,對同時被納入兩個及以上領域黑名單的嚴重失信企業加大聯合懲戒力度。
(七)建立健全信用修復機制。聯合懲戒措施的發起部門和實施部門應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明確各類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期限。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不再作為聯合懲戒對象。支持有失信行為的個人通過社會公益服務等方式修復個人信用。
(八)建立健全信用主體權益保護機制。貫徹落實《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豫政辦〔2014〕55號)要求,發揮行政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作用,綜合運用法律、經濟和行政等手段保護信用信息主體權益。分領域制定信用信息異議處理制度,規范信用信息異議申請、核查、反饋、處理等工作程序和規則。聯合懲戒措施在信息核實期間暫不執行。經核實有誤的信用信息應及時更正或撤銷。因信用信息錯誤采取聯合懲戒措施損害有關主體合法權益的,應積極采取措施恢復其信譽、消除不良影響。支持有關主體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九)建立跟蹤問效機制。建立完善信用聯合激勵懲戒工作的各項制度,充分利用虞城縣公共信用信息平臺聯合激勵懲戒系統,建立健全信用聯合激勵懲戒的跟蹤、監測、統計、評估機制并建立相應的督查、考核制度。對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和激勵懲戒措施落實不力的部門和單位,進行通報和督促整改,切實把各項聯合激勵和聯合懲戒措施落到實處。
六、加強制度和誠信文化建設
(一)完善相關規章制度。加強調查研究,制定出臺《虞城縣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虞城縣企業失信聯合懲戒辦法》、《虞城縣公共信用信息目錄》、《虞城縣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工作考核辦法》等規章制度,明確信用信息采集、存儲、共享、公開、使用和信用評價、信用分類管理等標準,制定守信聯合激勵、失信聯合懲戒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規范。確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建設規范,統一數據格式、數據接口等技術要求。
(二)加強誠信教育和誠信文化建設。依托學校、企事業單位、社區等載體,積極探索總結誠信教育經驗。舉辦誠信為主的職業道德培訓班,加強對會計審計人員、導游、保險經紀人、公職人員等重點人群的誠信教育;舉辦信用業務培訓班,提高信用管理人員的業務知識水平和工作技能。加強對失信個人的教育和幫助,引導其及時糾正失信行為。加強對企業負責人、學生和青年群體的誠信宣傳教育。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手機報等媒體,加大對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的宣傳報道和案例剖析力度,依法曝光社會影響惡劣、情節嚴重的失信案件,開展群眾評議、討論、批評等活動。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月”、“誠信興商宣傳月”、“4.26知識產權宣傳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6·14”信用記錄關愛日、“12·4”全國法制宣傳日、“誠信公約陽光行”等誠信宣傳公益活動,弘揚誠信文化,提高全社會的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虞城縣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強對全縣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的統籌協調。各鄉鎮、各部門要把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作為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舉措,認真貫徹落實本方案,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各項聯合激勵和聯合懲戒措施落實到位。
(二)明確職責任務。各鄉鎮、各部門按照本實施方案的總體要求,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納入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和行業工作進行統籌安排,分解細化任務,明確時間節點,采取有效推進措施,確保各項聯合激勵和聯合懲戒措施落實到位。可通過簽署合作備忘錄或出臺規范性文件等多種方式,建立長效機制,不斷豐富信用激勵內容,強化信用約束措施。
(三)加強考核評估。各鄉鎮、各部門每季度末月30日前將本季度本轄區、本部門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工作開展情況上報虞城縣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縣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及時跟蹤掌握工作進度,督促檢查任務落實情況并及時報告縣政府。
附件:重點任務分工及進度安排表
附 件
重點任務分工及進度安排表
序號 | 工作任務 | 負責單位 | 時間進度 |
1 | 全面推動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發放工作,推進存量代碼轉換,搭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信息回傳、交換與共享系統 | 縣發改委、縣編辦、 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人行、縣國稅局、 縣地稅局、縣工商和質監局 | 持續推進 |
2 | 向社會公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信息 | 縣工商和質監局、 縣編辦、縣公安局、 縣民政局、縣國稅局、縣地稅局、 | 持續推進 |
3 | 實現全縣重點領域信用記錄全覆蓋 | 各有關部門 | 2017年6月底前完成 |
4 | 建設完善信用信息系統平臺 | 各有關部門 | 持續推進 |
5 | 建立事前信用承諾機制 | 縣環保局、縣商務局、縣工商和質監局、 縣安全監管局、 縣食藥監局、 縣住房城鄉建設局 | 持續推進 |
6 | 培育、推介和宣傳誠信典型 | 縣委宣傳部、縣文明辦、縣發展改革委、縣衛計委、縣環保局、縣商務局、縣金融辦、縣工商和質監局、縣安監局等 | 持續推進 |
7 | 加大對誠信行為的褒揚和激勵 | 縣發展改革委、縣國稅局、縣地稅局、縣金融辦、縣人行,其他有關行業監管部門 | 持續推進 |
8 | 對嚴重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 | 縣發展改革委、縣人行和其他有關部門 | 持續推進 |
9 | 依法依規加強對失信行為的行政性、縣場性、行業性和社會性約束和懲戒 | 縣發展改革委、縣人行和其他有關部門 | 持續推進 |
10 | 完善個人信用記錄,推動聯合懲戒措施落實到人 | 縣發展改革委、縣人行、縣公安局、縣工商和質監局和其他有關部門 | 持續推進 |
11 | 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的發起與響應機制 | 縣發展改革委、縣人行 | 持續推進 |
12 | 建立健全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的信用體系建設合作機制 | 縣發展改革委、縣人行和其他有關部門 | 持續推進 |
13 | 推動政務信用信息公開 | 各有關部門 | 持續推進 |
14 | 推動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7天雙公示” | 各有關部門 | 持續推進 |
15 | 健全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和使用機制 | 各有關部門 | 持續推進 |
16 | 落實商丘縣誠信建設“紅黑榜”發布制度 | 縣文明辦牽頭,其他有關部門配合 | 持續推進 |
17 | 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措施清單制度 | 縣發展改革委牽頭,各有關部門配合 | 持續推進 |
18 | 落實國家出臺的聯合懲戒備忘錄,對嚴重失信企業加大聯合懲戒力度 | 縣發展改革委、縣人行、縣環保局、縣工商局、縣中級法院、縣國稅局、縣地稅局、縣安全監管局和其他有關部門、機構 | 2017年6月底前完成 |
19 | 建立健全信用修復機制 | 縣發展改革委、縣人行和其他有關部門 | 持續推進 |
20 | 建立健全信用主體權益保護機制 | 縣發展改革委、縣人行和其他有關部門 | 持續推進 |
21 | 建立健全信用聯合激勵懲戒的跟蹤問效機制 | 縣發展改革委、縣人行和其他有關部門 | 持續推進 |
22 | 加強信用規章制度建設 | 縣政府法制辦、縣發展改革委、縣人行和其他有關部門 | 持續推進 |
23 | 建立健全信用標準規范 | 縣發展改革委、縣人行和其他有關部門 | 持續推進 |
24 | 加強誠信教育和誠信文化建設 | 縣委宣傳部、縣文明辦、縣發展改革委、縣人行和其他有關部門, | 持續推進 |